(一)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进行投资和再投资,通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投资的企业(以下简称“所投资企业”)的董事会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管理。(二)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(经董事会一致通过)向其提供下列服务:1、协助或代理所投资企业推销、出售和出口或以经销的形式销售所投资企业的自产产品,并提供售后服务;2、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咨询、仓储等综合服务;3、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、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、员工培训、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;4、协助或代理所投资企业采购和进口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、办公设